债权人对保证人的诉讼时效从何时开始起算?

2024-07-17

  债权人对保证人的诉讼时效从何时开始起算?是从借款到期之日还是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届满之日?对这个问题你清楚吗?笔者给很多银行做过培训,我发现90%以上的信贷业务人员对这个问题都搞不清楚,其实,上面两个答案都不对,那到底从什么时候起算呢?


  备注:由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信贷业务实践中,一般不会让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因此本文仅讨论连带责任保证下保证期间和保证人诉讼时效起算的问题。


  一:保证期间的概念


  保证期间,是指保证合同当事人约定或依法律规定确定的,债权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能够有效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长期限。保证期间,既是保证人承担保证义务的时限,也是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时限。


  按照《民法典》第692条的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一般会将保证期间约定为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另按照《民法典》第693条第2款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因此,债权人应当及时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如果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没有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人将免除保证责任。


  二: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


  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都与时间有关系,但二者存在明显的区别,主要包括:


  01:经过的法律效果不同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虽然债权人的债权还在,但丧失胜诉权,如果债务人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法院将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相应债务成为自然债务。诉讼时效经过后,债权人的权利还在,债务人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不一样,保证期间经过,保证人将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将无权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


  02:是否法定不同


  诉讼时效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按照《民法典》第188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而保证期间除按照法律规定外,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确定,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当事人的约定。


  03:起算点不一样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保证期间的起算点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04:是否能中止、中断


  诉讼时效属于可变期间,能够发生中断、中止。而保证期间属于不变期间,不会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三:保证人诉讼时效何时起算?


  商业银行一般会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并在合同中约定明确具体的保证期间,由于目前普通诉讼时效为三年,目前银行一般会和借款人将保证期间约定为自主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还会约定如果债权人宣布借款提前到期,则从债权人宣布借款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作为债权人,应当在上述约定的保证期间内,及时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如果未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保证期间一旦经过,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将免除,此时债权人将无权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


  那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从何时计算呢?


  根据《民法典》第694条第2款的规定,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根据上述规定,连带责任保证中,一旦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保证债权,即开始起算债权人对保证人的诉讼时效。因此,连带责任保证人的诉讼时效是从债权人第一次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起算。


  我们可以将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理解为对连带保证人的双重保护,第一重保护是保证期间,第二重保护是诉讼时效。一旦债权人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内第一次向连带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期间的历史使命就完成了,开始计算连带保证人的诉讼时效。


  我们看下下面的例子:


  假如某银行和借款人签订了一份贷款合同,借款期限为21年1月1日至21年12月31日,某保证人为上述贷款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约定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即2022年1月1日—24年12月31日。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未按时还款,银行在保证期间届满前,第一次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时间为22年3月13日(也即意味着在22年1月1日至22年3月13日之间债权人并未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否则3月13日主张权利就不是第一次主张权利,第一次只有一次),那么,债权人对连带责任保证人的诉讼时效从第一次主张权利之日起开始计算,3月13日当天不计入,则诉讼时效为22年3月14日至25年3月13日,在诉讼时效期间,如果债权人再次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就会发生诉讼时效的中断。


  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对于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关系,简要总结如下:


  1、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是对连带责任保证人的双重保护,二者不能并存。债权人首先需要在法律规定或约定的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对保证人的诉讼时效自债权人第一次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起算。作为对保证人的双重保护,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是前后相继的关系,先是保证期间,后是诉讼时效,二者不会发生交叉和重叠。


  2、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在这种情况下,由于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已经免除,诉讼时效还没开始起算,也就不存在诉讼时效的中断、中止和延长。


  3、连带责任保证人的诉讼时效是从债权人第一次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起算,不是借款到期日也不是约定的或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届满之日。保证人的诉讼时效一旦开始起算,应适用普通诉讼时效三年的规定,在三年内,如果发生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保证人的诉讼时效也可以中断和中止。


  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1: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银川业务部与宁夏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宁夏银川胶带有限责任公司、银川银湖化工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二终字第208号】


  【裁判要旨】


  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在保证期间内,自债权人第一次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保证期间失去意义,保证债务从或然债务转变为实然债务,应从上述通知送达之日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开始计算保证人诉讼时效后,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保证人的诉讼时效中断。


  案例2:盘山县国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盘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隆台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辽民终268号


  【法院裁判】


  由于借款期限为2018年5月3日至2019年5月2日,双方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2年,故保证期间应自2019年5月3日起至2021年5月2日止。盘锦银行于2021年3月25日向国源公司发送《律师函》要求国源公司履行担保义务,系盘锦银行在保证期间内向国源公司主张权利要求承担保证责任,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四条第二款“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的规定,国源公司案涉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应自2021年3月25日起算。故盘锦银行于2021年6月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国源公司对其担保的辽宁一化石油化工公司所欠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案例3:庆阳市西峰瑞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某1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案,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甘10民终2058号


  【法院裁判】


  贷款到期后,李某1、景某未按时归还贷款本息,瑞信村镇银行曾于2019年5月8日向司某送达《保证人贷款催收通知书》,由于案涉《个人担保借款合同》中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连带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的规定,截止2021年4月瑞信村镇银行提起本案一审诉讼,瑞信村镇银行请求司某承担保证责任时,未超过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故瑞信村镇银行诉请司某对李某1、景某拖欠贷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请求成立,应予支持。


  案例4: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太原办事处与山西省煤炭运销集团临汾乡宁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625号


  【裁判要旨】


  自债权人第一次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特定报纸上发布有催收内容的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构成的诉讼时效中断,可溯及至受让之日。


  案例5:庆阳市王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王强等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西峰支行、杨庆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1291号


  【裁判要旨】


  自债权人第一次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裁判内容】


  最高院认为:本案中,王强出具的《承诺书》没有注明保证期间,原审判决认定保证期间为六个月正确。如前所述,对于西峰农行2010年8月6日之前向王强公司发出的《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除王强公司加盖公章外,王强亦以加盖个人名章或签名的方式予以确认。虽然该通知书没有单独发给王强本人,但其作为王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以及本人应当对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均应清楚,因此,其加盖个人名章或签名的行为,应认定为西峰农行在保证期间内向王强主张了权利,并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案例6:抚顺市粮谷加工一厂与抚顺市第一粮油工业储运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保证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1522号


  【裁判要旨】


  自债权人第一次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开始计算保证人诉讼时效后,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保证人的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可以多次中断。


  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关于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关系,以及保证人诉讼时效起算的问题,再次总结如下:


  1、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是对保证人的双重保护,二者不能并存。债权人首先需要在法律规定或约定的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对保证人的诉讼时效自债权人第一次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起算。作为对保证人的双重保护,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是前后相继的关系,先是保证期间,后是诉讼时效,二者不会发生交叉和重叠。


  2、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在这种情况下,由于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已经免除,诉讼时效还没开始起算,也就不存在诉讼时效的中断、中止和延长。


  3、连带责任保证人的诉讼时效是从债权人第一次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起算,不是借款到期日也不是约定的或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届满之日。保证人的诉讼时效一旦开始起算,应适用普通诉讼时效三年的规定,在三年内,如果发生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保证人的诉讼时效也可以中断和中止。


  关于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你如果有疑问,请在文章后面给我们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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