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行长帮助他人获取贷款13.84亿元,收取好处1150万元

2024-07-12

  正所谓不做亏心事、不怕鬼敲门,反之,做了亏心事,那是很难心安的。对于大多数人员而言,只要干了违法事情,当面临执法机构办案人员,很多人心理几乎就处于崩溃的状态。为此,任何级别的银行员工都应该始终怀有敬畏之心,坚守风险合规底线,这样才能永远不用担心鬼敲门。


  郑某作为一名拥有硕士研究生学历的城商行分行行长,当见到监委办案人员时,当即表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坦白犯罪事实,不仅如实供述监委事先掌握违法发放贷款1690万元的犯罪事实,还主动供述了监委未掌握的受贿1150万元的犯罪事实,并且在留置期间还反映了省管干部重要问题线索,最终获得了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处罚100万元。


  帮助朋友业务合作伙伴贷款8.64亿元,收受朋友给予好处700万元、贷款客户给予好处300万元


  陶某与在甲城商行工作的郑某是关系很好的朋友,2008年,陶某和郑某聊起准备成立做矿产品的公司,郑某立马表示自己将派到A支行任风险总监,有一定人脉,到时候需要帮助时候尽管说。


  (一)帮助朋友业务合作伙伴贷款3.2亿元,朋友获得业务1600万元,收取朋友好处300万元


  2009年5月,陶某成立中兴经贸公司,主要从事矿产品的贸易。当得知业务合作伙伴景兴煤焦化、万兴隆工贸存在资金困难时,陶某立马表示自身有融资经验和银行人脉,可以帮助他们公司融资贷款。为此,陶某找到在甲城商行A支行任风险总监及贷审会主任郑某,请他帮助这两家公司在甲银行获得贷款,这样陶某公司就能取得两家公司的信任,从而可以增加业务往来。


  考虑和陶某认识多年,既是同乡又是很好的朋友,将来万一要用钱的时候,能够找陶某帮忙,同时也可以提升银行的业绩,郑某答应了陶某的请托,表示“在支行这里他负责风险把控,他能说服支行领导支持贷款申请,他还可以利用自己是总行派驻支行总监的职务便利,利用与总行沟通的便捷性提前与总行沟通,需要企业提交的材料,他会教我怎么做的”(注:来自陶某证言)


  在郑某帮助下,2010年1月,景兴煤焦化、万兴隆工贸在甲城商行A支行获得贷款2亿元、1.2亿元,为此这两家公司向陶某公司采购了1600多万元货品。为感谢郑某帮助,2010年2月至3月,陶某送给郑某现金152万元并为郑某支付了购买别墅的148万元。因担心事情败露,郑某与陶某两人以编造郑某向其借款300万元人民币的方式签订借条及借款协议,掩盖两人之间的行受贿关系。


  (二)帮助朋友业务合作伙伴贷款5.44亿元,朋友获利800万元,收受朋友好处400万元,收受贷款客户好处300万元


  2012年6月,郑某调至甲城商行壹分行任副行长。陶某请郑某帮助与他的公司有合作关系的煤化工公司从甲银行壹分行获取贷款,为陶某的公司借机入股靖源煤业谋取利益提供条件,郑某答应了陶某的请托。


  因煤化工公司当时在甲城商行其他支行有贷款业务,按照不能多头授信的原则,只能用煤化工最大的上游供应商靖源煤业作为借款主体,在郑某的帮助下,靖源煤业顺利获得甲城商行壹分行贷款1亿元。2013年2月一天,陶某告诉郑某,因为在郑某的上下游说和帮助下靖源煤业顺利获得贷款,让他的公司在与煤化工的合作中站稳了脚跟,为表示感谢,用旅行箱送给了郑某100万元。


  2013年底的一天,陶某找到郑某说,他的公司想入股靖源煤业公司和煤化工有限公司,现在正是谈判的关键期,如果能帮助他解决靖源煤业、煤化工的融资需求,他可以趁此机会入股两家企业,他和他的公司将会有一个质的飞跃。在郑某帮助下,以供应链融资的方式,通过向煤化工10家上游企业发放贷款帮助煤化工获得4.44亿元贷款。


  (注:经办煤化工贷款的客户经理证言显示“郑某为了缩短贷款办理时间,本应由客户经理全程参与的贷款贷前调查和贷后检查程序,他直接安排我们根据他收集的材料来制作相关贷款资料,本应按流程逐级审批的步骤在郑春华的安排下,有的步骤直接被省略......在郑某的帮助下,按照正常审批流程一个多月才能实现的贷款只用了十多天就完成了放款”)


  为此,2014年1月一天,陶某用纸箱和行李箱送给了郑某300万元。虽然最后陶某入股煤化工未成功,但他获得了来自煤化工800万元,扣除送给郑某400万元,实际获利400万元。


  为了感谢郑某帮忙煤化工获取贷款,且听说郑某已经由副行长升为行长,以后贷款也要请他帮忙,在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煤化工实际控制人徐某约郑某在饭店吃饭后,送给了郑某300万元现金。


  帮助三个客户获得贷款5.2亿元,收取客户好处150万元


  (一)2014年至2019年期间,郑春华利用担任甲城商行壹分行行长的职务便利和影响力,帮助浩宇房地产公司获得1.7亿元贷款,让该公司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顺利实施并取得丰厚利润,公司总经理李某3为了感谢郑某,在2014年至2019年期间,三次贿送郑某现金50万元。


  (二)2016年6月,郑某利用职务便利和影响力,帮助某生物科技公司获得1000万元贷款,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为了感谢,于2016年7月贿送郑某现金20万元。


  (三)2016年12月至2017年2月期间,郑某利用担任职务便利和影响力,帮助景洪房地产公司获得楼宇按揭贷款3.4亿元,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为了感谢,于2017年7月的一天,贿送郑某现金80万元。


  在上述三个客户申请贷款过程中,郑某的套路基本是相同,对此,郑某也如实供述了“在申请贷款过程,我作为领导首先表态同意,在贷款审批过程中,我积极找总行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上下游说”。


  郑某事发及判决结果


  根据判决书披露的信息,郑某受贿案完全是其自身主动供述出来的。郑某涉嫌职务违法一案,由省纪委省监委于2023年2月10日指定地方监察委员会管辖,这时纪委监委只是掌握了郑某违法放贷线索。结果,2023年2月14日上午,郑某按照通知来到甲城商行总行后,见到监察委员会工作人员当即表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坦白犯罪事实,遂将郑某带到留置中心留置调查。在调查期间,郑某还主动向组织反映省管干部重要问题线索,部分查证属实,属于立功。案发后,郑某家属向纪委上缴案款916万元。


  最终法院判决:郑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90万元;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注:上述案件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2023)云2329刑初149号《郑某受贿、违法发放贷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结束语


  看到郑某的判决结果,也许有人会说,如果郑某只咬死不说,那最后不就只要判两年吗?笔者认为,有这种想法太过于天真:首先,对于已经干过违法事情的人而言,在见到办案人员那一刹那间,大部分人都已经崩溃啦;其次,当今社会任何人某种程度上都是没有秘密而言,千万不要质疑办案人员专业水平,很多时候,在留置之前半年内办案人员已经将当事人情况查了底朝天,本人及亲属银行账户以及各类资产买卖,留置时间最长可达半年之久,这段时间办案人员仍然会通过内查外调的方式查实所有掌握的情况。


  为此,笔者始终认为,不管哪个级别的银行员工永远都不能丧失对金融工作的敬畏之心,坚守风险合规底线,即知敬畏、明底线,只有如此,才是长久之道,美好的人生轨迹才能延续不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