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法贷款中介之罪:一笔10万元信用贷是如何被诈骗的?
2024-06-26
近年来,社会上出现了大量声称“代办无抵押、无担保贷款”的不法贷款中介,严重干扰正常的信贷市场秩序!社会公众应当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和法制观念,不接触、不助长、更不主动参与“贷款中介”的违法金融诈骗活动。金融消费者应通过正规渠道获取银行贷款。Z某贷款诈骗案((2024)豫1329刑初7号)具有典型性:案件金额虽然仅有10万元,但却以小见大,反映出银行信用贷款正在被不法中介干扰的贷款市场乱象。贷款中介不法分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骗取银行的贷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
1、信用贷款乱象之下:不法中介分子和银行工作人员互相勾结
Z银行在2020年3月份推出“YX贷”贷款业务,贷款对象是针对乡镇公务员及比照公务员管理的其他事业单位等从事公共事务管理部门的正式工作人员的无担保、无抵押的信用贷款业务,最高贷款金额为10万元。L某(另案处理)于2020年8月份与Z银行的工作人员相互勾结,约定每成功办理一笔“YX贷”向银行工作人员提成1%,并伙同Z1某、Z2某(均另案处理)等人通过微信广泛发布免抵押贷款信息寻找办理贷款的客户和中介。信贷启示:信用类贷款,是相对于担保类贷款而言的,从担保条件上具有优越性,即其属于“无担保、无抵押”的贷款类型。贷款中介正式瞄准了这点,其运作模式往往为:银行端,贷款中介通过与银行的工作人员相互勾结,约定每成功办理一笔贷向银行工作人员提成,来实现内部打入;客户端,贷款中介通过微信等自媒体广泛发布免抵押贷款信息寻找办理贷款的客户,来实现外部引流。不法贷款中介如果引入的属于不具有贷款资质的客户,编造虚假的贷款资料,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便会触犯贷款诈骗罪。
2、冒名贷款:外部人员预谋和银行员工失职之间的贷款诈骗罪
ZK某、ZK2某、B某(均已判决)等人通过信息网络得到上述信息后与被告人Z某预谋去L市办理“YX贷”。2020年9月30日,ZK某、ZK2某开车带着C某,以C某的名义到L市办理“YX贷”业务,通过Z某联络上Z1某、L某等人,在明知C某不符合贷款条件的情况下,通过编造虚假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方式隐瞒真相向Z银行提交贷款资料。Z银行工作人员在收到该资料信息后,不经审核直接审批发放贷款10万元到C某的银行卡中,后ZK某等人向C某隐瞒了该笔贷款已发放的事实,该10万元贷款由ZK某控制,一部分被L市办理“YX贷”中介的L某、Z1某抽走,其余部分通过取现和转账的方式与ZK某、ZK2某、B某、Z某等人一起分肥。信贷启示:实务中,冒名贷款既有信贷人员与用款人内外勾结作案的,也有利用工作便利自己作案的,还有因信贷人员责任心不强造成外部人员骗取贷款的。通常把“冒名、借名、假名”贷款认定为冒名贷款。不法贷款中介往往采取冒名贷款的形式,通过编造虚假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方式隐瞒真相向银行提交贷款资料。在内外勾结的情况下,银行工作人员在收到资料信息后,往往不经审核直接审批发放贷款。该笔贷款最后在被冒名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控制、抽走和分肥,最终导致贷款资金的损失。
3、法网恢恢:信用贷款被诈骗后,法院的裁判思路
(一)另查明同案犯ZK某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依法追缴非法所得20000元;同案犯ZK2某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依法追缴非法所得10000元;同案犯B某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依法追缴非法所得10000元。(二)裁判思路法院认为,被告人Z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骗取银行的贷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XY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Z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辩护人辩护被告人Z某在共同骗取银行贷款的行为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的辩护意见依法均予以采纳;另辩护被告人没有获利,家庭困难,本人患有疾病,不是其实施违法犯罪的理由,但在量刑时可酌情予以考虑。为了打击犯罪,保护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和公有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Z某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信贷启示:骗取贷款罪和贷款诈骗罪是实务中常见的罪名。从犯罪构成上,可以区分如下:在犯罪主体构成方面,骗取贷款罪的犯罪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而根据《刑法》对贷款诈骗罪的有关规定,其犯罪主体不包括单位,只能是自然人。骗取贷款罪和贷款诈骗罪在主观层面的最大区别是犯罪主体是否存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只有符合这一要求才可能构成贷款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犯罪主体所侵犯的客体包括我国的金融秩序、金融机构的财产权等,也就是贷款诈骗罪所侵犯的法益大于骗取贷款罪的客体范围。骗取贷款罪的客观犯罪构成是“欺骗的手段”,贷款诈骗罪是犯罪主体以诈骗的手段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获取贷款。这两个犯罪构成要件中的犯罪客体最大的区别是“欺骗”和“诈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