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常见误区!!!(建议收藏)(一)
2024-06-24
犯罪的本质是对法益的侵害。我国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集中第四节、第五节规定
了金融犯罪。其中,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第186条的四项条款具体规定了“违法发放贷款罪”。
该罪名与银行业信贷违规违法行为息息相关,属于信贷经营过程中必须高度重视和重点防范的信贷“雷区”。
商业银行信贷人员必须牢牢树立法律红线意识,提升信贷合规经营水平,避免进入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常见误区。
引言:银行工作人员身边的刑法
刑法是为了维护国家与人民利益,根据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以国家名义颁布的,规定犯罪、刑事
责任及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这是教科书关于刑法的定义。谈到刑法,往往很多人会望而生畏,当然也有人
觉得刑法是那么的遥远。望而生畏的人惧怕与刑法联系紧密的刑罚,而另外的一些人认为其天生与刑法无关,
自己也不可能去触犯刑法规定。其实,刑法就在我们身边,它保护遵守它的人,惩处打破它的人。作为银行的
工作人员,了解与自己工作相关的刑法规范是十分必要的,一方面,刑法可以保护遵纪守法的工作人员不受侵
害,另外一方面,刑法可以惩处那些利欲熏心的犯罪分子,维护纯洁的金融工作秩序。
1、伪造、变造货币罪
该罪是违反国家货币管理法规,仿照货币的形状、图案、色彩,制造假货币,意图使其冒充真货币流入社会的
行为。变造货币是指以剪切、挖补、拼接、揭层等方法,对真币进行加工改造,使货币的面值或数量增加,数
额变大的行为。只有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印制、发行人民币。伪造、变造货币破坏国家货币管理制度,损害国家
货币信用,扰乱金融秩序,具有极大的危害性。
故而,作为银行一线经办人员,若发现假货币,应该及时果断按照相关规定没收处理。对于情节严重的,比如
一次性发现大量假币、没收假币时客户不予配合等情况,应该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同时,金融工作人员不能
购买假币、利用职务便利以假币换取真币。总面额在4000元以上或币量400张(枚)以上的应给予追诉。
2、高利转贷罪、骗取金融资信罪
高利转贷罪指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个人高利转
贷,违法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单位高利转贷,违法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等情况均应该得到追述。骗取金融资
信罪是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或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故而,在银行为客户提供授信之时,应清楚知晓并确认真实交易背景,以放款到指定用途收款人账户——即
交易对手或个人授信中商品或服务提供者账户——为主要放款手段,同时应该逐步放款而非一次性到位,应该
做好严格贷后跟踪管理,防止出现高利转贷情况发生,避免造成银行资金受损。
3、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指仿造真实金融票证制造金融票证,或对真实金融票证进行加工、改造的行为。例如,伪造支票汇票、委托收
款凭证等结算凭证。故而,一线经办人员应该认真审核票据真伪,验印应做到准确无误,大额核实需联系到法
人或指定联系人等。只有通过这些手段,才能遏制犯罪分子不断进步的犯罪手段,保证银行良好信誉与客户资
金安全。
4、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该罪主要表现为如下行为: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或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额
较大的;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额较大的;使用虚假身份骗领信用卡的;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信用卡或
以虚假身份骗领信用卡的。首先,一线经办人员应该严格遵守“三亲见”原则,不能使得犯罪分子有可乘之机。此外,一定要有职业操守,不能够利用职业之便利图一己之私利。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本罪,从重出发。
5、违法发放贷款罪
指违法向关系人或其他人发放贷款,发放担保贷款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造成较大或重大损失的。授
信的给予应该严格按照银行授信评价体制机制,对授信受益人进行严格风险把控,不能够利用职务之便,向关
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发放担保贷款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的同类贷款的条件。
6、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银行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或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
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7、违规出具金融票证,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该类罪名主要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其他保函、存单、资信证明,造成
较大损失,或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保证,以致重大损失的行为。经办人员在出具金融票
证,以及对票据进行承兑、付款等行为时,一定要谨慎审查,严把最后一道防线,避免造成上述情况发生,不
但使得银行资金受到损失,也严重影响自身职业发展乃至自由。
8、洗钱罪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生产所得,而掩饰、隐瞒其
来源和性质的行为。表现为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通关转账或者其他
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等行为。金融机构人员应该密切注意日常工作可疑人员、可疑交
易等,严格执行反洗钱工作。同时自身也不要参与洗钱等行为,做到洁身自好,不参与上述行为。
以上是相对重要的金融类犯罪,作为银行工作人员,应该熟悉并知晓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在参与经济活动的过
程中,应当做到及时辨别、举报犯罪行为,保护银行及客户资产安全,使犯罪嫌疑人得到法律的惩处。同时,
作为金融从业人员,应该严把职业操守,光明磊落地从事银行工作,饱满阳光地笑对快乐人生。
案例导读:银行工作人员违法发放贷款罪典型案例分析与警示
近年来,随着国家法律、法规的完善以及维护良好金融管理秩序的需要,司法领域加大了对破坏金融管理秩序
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尤其对猖獗的违法放贷行为进行了重点的打击。但是,目前银行工作人员对破坏金融管
理秩序犯罪,特别是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相关规定知之甚少,法律意识淡薄,这给银行工作人员本身也带来了巨
大的法律风险。
为了加强银行工作人员对违法发放贷款罪的认识,提高法律意识,从而避免由于法律上的认识盲点而导致的法
律后果,商业银行可以加强案例解读,选取关于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典型案例进行分析、探讨,达到一定的警示
效果。
(一)案例简介
2006年4月,A银行与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汽车消费贷款合作协议》,合作开展汽车消费贷款业务。
2006年5月至2007年11月,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采取向银行提供虚假的借款人个人资料和虚假的机动车车辆
登记及抵押证书、机动车销售发票、机动车保险单等证明文件的手段,先后向银行提供136套虚假的汽车消费
贷款资料。银行客户经理在办理上述汽车消费贷款业务过程中,未对借款人进行家访,未与借款人及担保人面
签借款、担保合同,未对抵押物的真实性进行核查,违法发放虚假的汽车消费贷款1873万元。
后汽车贸易公司未能偿还全部贷款,给银行造成了900余万元的损失。法院以骗取贷款罪判处贸易公司销售经
理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银行客户经理叶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万元。
(二)案例警示
该案例的发生最主要的原因是银行客户经理叶某严重违反信贷业务规定叙做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客户经理叶某
在开始叙做该汽车消费贷款业务时,还是遵守了信贷业务的相关规定,要求对个人进行家访,了解个人的资信
等,但是李某带客户经理去家访的是那些实际购车的客户,经过几次家访,都没有发现什么问题,后来客户经
理叶某就放松了警惕;再加上叶某工作繁忙,就再也没有对汽车消费贷款业务进行家访。当李某等把购车发票、车辆登记证书、保险单拿过来时,叶某就认为这辆车存在,就没有核对车辆而对车辆做了抵押,也没有对个人进行家访,没有与客户一起去车管所办理汽车抵押手续,没有与客户当面签订合同。
该案例至少从以下几个方面给银行工作人员敲响了警钟:
1、即使目前银行工作人员普遍存在业务繁忙的情况,也不应放松对授信业务真实性的调查、核实,仍应严格
遵守相关信贷业务的规定;否则,一旦出现违规操作导致银行重大损失的就不仅仅只是银行内部处罚的问题,
甚至可能受到法律的严惩,承担刑事责任。
2、由于业务发展的需要,银行业务人员与授信客户(包括合作方和借款人,本案例中合作方指某汽车贸易有
限公司)的关系比较紧密,但是银行工作人员对授信客户需要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切忌因为这一层关系而绑架
了自己、蒙蔽了双眼,放松对其所提供资料的审查要求,“无辜”地被授信客户的违法行为拖下水。
3、在银根紧缩的情况下,部分犯罪分子想方设法骗取银行贷款的事件时有发生。本案例中我们没有发现客户
经理叶某与销售经理李某串通作案,李某的骗贷行为手段也并不高明,但由于叶某操作不合规,被李某钻了空
子,使得李某的犯罪行为得逞,客户经理叶某最终沦落到与犯罪分子“为伍”的境地。教训是惨痛的。今后在
叙做授信业务时,要严格防范内外勾结,中、后台人员要对业务前台人员的操作加强审核把关,把授信风险降
到最低程度。
4、现阶段银行本身监督机制的缺失以及办理相关授信业务审查不严也给犯罪分子以可趁之机,但是银行工作
人员应牢记,在制度不完善的背景下更要谨慎、合法、合规地从事授信业务,制度缺失不是违法发放贷款行为
人可以逃脱法律制裁的理由。
(三)认定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几个要点
1、司法机关判断发放贷款行为是否违法,以国家规定为准,不以金融机构内部规定为准。“国家规定”应是
指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具体为《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关于信贷管理的规定
等。这也意味着银行工作人员在叙做授信业务过程中不仅需要遵守银行内部的规章制度,更要符合国家的规定
,否则,一旦出现违规就不仅仅只是内部纪律处分的问题,还有可能受到国家法律的严惩。
2、违法发放贷款罪的追究采用两个可选择的标准,即发放数额标准,或发放贷款的损失标准。《刑法修正案
(六)》正式实施前,即2006年6月29日前,违法发放贷款罪只以损失标准定罪;刑法修正案实施后,增加了
发放数额的标准,扩大了违法发放贷款罪的追究范围。这表明只要行为人违法发放了相当数量的贷款,即使最
终通过法律等程序追回了部分贷款,损失较小,也难逃司法机关的追诉,这也使得刑法修正案实施前以损失标
准定罪导致大量行为人逃脱法律制裁的现象大大减少。
3、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40条之规定,是指“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
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上述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