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融资租赁业务常见热点疑难法律问题详解专题研修班(中国&重庆)
开课时间:11月22日-23日
开课地点:中国&重庆
报道时间:11月20日全天报到
课程背景
融资租赁行业作为金融领域与实体经济结合最紧密的行业之一,在助推新质生产力高质量发展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是“中国制造”走出去,积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重要金融手段。近年来我国融资租赁行业获得了飞速的发展。
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统计,2023年共有147家国内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较2022年的169家减少了22家;全年累计发生业务共415笔,合同数量同比增长25%;合同总金额为1173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15%。虽然使用融资租赁的上市公司数量有所减少,但融资租赁企业服务上市公司的业务规模和合同数量均创历史新高。
另有数据显示2023年融资租赁登记数量稳健增长,新增登记约568.84万笔,同比增长10.58%。
2024年9月20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正式发布修订后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在设立门槛、出资人资质、业务模式、专业子公司和监管指标等方面提出监管要求,《办法》将于11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订将进一步规范金融租赁公司的经营行为,防范金融风险,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
法律风险是融资租赁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面临的非常重要的一类风险,近些年,随着《民法典》、《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新公司法》等出台和修订,融资租赁公司面临的法律环境日益复杂。在此背景下,我们特组织本次专题研修班,在本次研修班中,主讲老师将结合最新的法律规定及最新融资租赁纠纷案件,从法律和司法裁判视角检视融资租赁业务的常见法律问题,结合实务中的司法观点,并给出法律风险防范建议。
授课对象
适合融租租赁公司从业人员,既包括基层业务人员,也包括中层、高层管理人员。
开班时间、地址
时 间:11月28日-29日 共 计:2天
报 到:11月27日 地 点:重庆
课程大纲

专题一: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分析

一、什么是融资租赁?——《民法典》735条解读;

二、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分析——融资租赁的本质;

三、融资租赁的交易模式;

1、直租模式;

2、售后回租模式;

3、直租 OR回租?

4、其他交易模式。

四、融资租赁相关法律法规汇总;

五、融资租赁业务的发展现状及未来趋势分析;

六、融租租赁涉诉案件概况——司法视角下的融资租赁;

1、法律关系复杂,售后回租模式占主导;

2、诉讼主体众多;

3、担保方式多样;

4、隐性融资成本高;

5、诉讼请求集中在支付租金;

6、其他方面。

七、融资租赁公司能否兼营商业保理业务?

八、实务问题:未取得融资租赁公司牌照的企业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效力?

九、实务问题:融资租赁公司能否将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非融资租赁公司?


专题二:如何理解融资租赁的担保功能?

一、典型担保与非典型担保;

二、《民法典》388条里的“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是否包括融资租赁合同?

三、对融资租赁担保功能的理解;

四、如何理解《有关担保制度解释》第1条;

实务问题:法院能否在判定出租人取回租赁物的同时,判决出租人有权通过折价、拍卖、变卖的方式处置租赁物。

实务问题:融资租赁合同是否有主从之分?


专题三:租赁物相关法律问题

一、物的分类;

二、什么样的租赁物才是适格的租赁物?——适格租赁物的一般特征;

三、典型案例:回租式融资租赁合同租赁物无法特定化时,合同性质如何认定?

四、构筑物能否作为融资租赁物?

五、在建工程能否作为融资租赁物?

六、建筑物的附属设施设备能否作为融资租赁物?

七、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性的学校、医院的公益设施能否办理融资租赁?——有关担保制度解释第6条解读;

八、生物资产能否作为融资租赁物?

九、虚构租赁物的法律风险;

1、当事人以虚构的租赁物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民法典》737条解读。

2、“虚构租赁物”的认定标准;

3、名实不符合同的效力?——《合同编通则解释》第15条解读;

4、名实不符合同的两种情况;

5、如何理解穿透式审判思维?

6、最高院典型案例:只有融资没有融物的融资租赁,名为租赁,实为借贷!

7、名为租赁实为借贷是否因违法监管的规定而导致借款合同无效;——合同编通则解释关于合同效力最新规定解读。

8、融资租赁公司被认定为职业放贷人的法律风险分析。

9、虚构租赁物导致融资租赁合同无效对担保人担保责任的影响分析。

十、实务问题:在售后回租中,承租人对租赁物没有处分权而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效力如何?

1、无权处分的情况下,以转让或者设定财产权利为目的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合同编通则解释》第19条第1款解读;

2、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及认定——《合同编通则解释》第19条第2款、《民法典》第311条解读。

十一、租赁物价值对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影响;

1、我国关于租赁物价值的相关规定及监管要求;

2、低值高买对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影响;

3、高值低买对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影响。

十二、承租人能否以租赁物有质量问题,拒付租金。

十三、租赁物所有权被侵犯的救济途径;

十四、租赁物的风险分担。


专题四:融资租赁合同及常见法律问题

一、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

二、融租租赁合同的成立——《合同编通则解释》第3条解读;

三、如何在合同中对租赁物进行描述;

四、租赁物有无、租赁物价值、租金、租期、承租人类型等对融资租赁合同性质的影响;

五、法院是否应当对合同性质主动进行审查?边界在哪里?

六、民法典关于留购价条款的相关规定;

七、如何理解留购价条款的法律性质?

八、如何在合同中约定留购价条款,

九、如果承租人违约,出租人如何救济?

十、如何约定违约救济条款?

十一、视频签约需要注意的印章与合同效力

1、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2条解读;

2、盖章行为的法律效力?——《九民纪要》第41条解读;

3、如何理解看人不看章?——《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2条解读;

(1)假章或与备案公章不一致;(2)有人无章;(3)有章无人法律问题。

十二、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

十三、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

十四、融资租赁合同中的违约责任;

十五、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的常见情形;

十六、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专题五:融资租赁相关费用支付标准与司法裁判观点

一、除租金外,融资租赁公司能否向承租人收取手续费、财务顾问费?

二、租金收取标准及常见法律问题;

1、融资租赁业务中租金常见约定方式及利弊分析;

2、融资租赁公司是否属于金融机构?

3、融资租赁租金支付标准是否受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的限制;

4、司法裁判规则解析及主流裁判观点。

三、融资租赁公司能否向承租人收取保证金?是否有优先权?


专题六:格式条款相关法律问题

一、民法典格式条款规则解读——《民法典》496条、《合同编通则解释》第9条解读;

1、能否以使用的为示范文本抗辩不属于格式条款?

2、能否以未实际使用抗辩不属于格式条款?

二、哪些条款属于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如何理解“异常条款”?

三、融资租赁公司未按照公平原则制定格式合同及未尽合理提示义务的法律风险—

—《民法典》496条规定、《合同编通则解释》第10条解读;

四、如何理解“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五、格式条款无效的常见情形——《民法典》第497条规定解读。

六、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时如何处理?——《民法典》第498条规定解读;

七、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规定不一致时如何处理?——《民法典》第498条规定解读;

八、格式合同的其他风险;

九、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如何操作才能被认定为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

十、融资租赁公司应对“格式条款”风险的建议;

非典型案例:2019年上海法院金融商事审判十大案例之一。


专题七:融资租赁登记

一、出租人的所有权必须登记吗?——《民法典》745条解读;

二、《国务院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解读;

三、《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解读;

四、中登网介绍;

五、办理融资租赁登记时如何描述租赁物?

六、实务问题:出租人享有的所有权能否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的买受人?——《民法典》404条、《有关担保制度解释》第56条解读;

七、实务问题:融资租赁业务中,出租人的所有权与其他担保物权竞合问题。

八、关于超级优先权——《民法典》416条、《有关担保制度解释》57条规定解读。

九、第三人代承租人承担责任后,能否代位取得出租人对承租人的权利?

十、承租人违约,出租人能否主张加速到期并拍卖、变卖租赁物?


专题八:租金加速到期法律问题

一、如何理解租金加速到期?

二、加速到期的条件、行使方式和期限;

三、加速到期日的确定及其法律意义;

四、加速租金到期和解除合同是否只能二选一?

五、加速到期的租金能否收取违约金?

六、出资人主张租金债权,能否同时主张对租赁物的所有权?

七、出资人主张租金债权,能否同时主张对租赁物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八、留购价款能否宣布提前到期?

九、其他需要注意的问题。


专题九: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相关法律问题。

一、如何理解合同解除?

二、合同解除的原因、时点;

三、违约方是否有合同解除权;

四、融资租赁合同解除的常见情形;

五、出租人解除合同的条件,是否以催告为前置程序?

六、承租人违约,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

七、合同解除的日期如何确定?

八、能否直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除合同?诉讼请求怎么写?

九、不同情形下解除合同,承租人的责任承担;

十、能否主张合同解除后租赁物的使用费?

十一、承租人擅自转租,出租人能否解除合同?

十二、租赁物被法院查封,是否影响出租人的合同解除权?

十三、出租人能够申请法院对租赁物采取保全措施?

十四、出租人主张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诉讼中,租赁物的价值如何确定?

十五、出租人先主张租金加速到期,能否另行起诉主张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十六、融租租赁合同解除后租赁物如何处理?

十七、融资租赁合同解除后,保证人是否还需要承担保证责任?


专题十:融资租赁合同的担保

一、如何理解担保?

二、人保与物保;

三、共同担保人之间的相互追偿权?四、保证担保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

五、抵押担保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六、质押担保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


专题十一:其他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

一、承租人破产时,租赁物的归属?

二、承租人破产时,出租人如何申报债权?

三、承租人破产时,融资租赁合同是否属于双方均为履行完毕的合同,管理人是否有合同履行选择权? 

四、承租人违约,出租人能否自行收回租赁物?

五、承租人作为被执行人被其他债权人执行时,出租人能否以所有权人排除其他债权人的执行?

六、租赁物为机动车登记在承租人名下,出租人的所有权能否排除执行?

总结:对出租人的法律建议。

讲师介绍
孙自通老师:中企清大教育集团首席专家顾问,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拥有高级信用管理师资格,专注银行、担保等领域,年授课百余天,累计培训学员数万人,孙老师曾经接受中国银行、工商银行、邮储银行、民生银行、渤海银行、中信银行、长沙银行、达州银行、华融湘江银行、张家口银行、沧州银行、威海银行、德州银行、贵州银行、贵阳银行、湖北银行、台州银行、雅安银行、甘肃银行、日照银行、广州银行、青岛银行、泸州银行、宁夏银行、辽阳银行、贵阳农商行、上饶银行、德州农商行、中原银行、武汉农商行、中山农商行、江门农商行、洛阳农商行、德阳信用联社、湖南省联社、湘潭农商行、濮阳农商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公司、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承德审计中心、衢州市办、内蒙古自治区联社、新疆自治区联社等机构以及各省级金融协会的邀请讲授实务培训课程,授课内容深受学员好评,为国内知名信贷、担保、互联网金融等行业权威风险管控专家。
收费标准

1、费用:3980元/人(含会议费、专家费、场地费)主办方赠送上课时间两天交流午餐,住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交通费用自理。
2、内训咨询:为方便各地学员就地学习和针对性地选择培训课程,我们可根据需求提供公司内训课程服务,欢迎来电咨询培训合作事宜。

报名方式
请各单位接到此通知后,尽快确定参加本次培训班的人员,填写《报名回执表》后致电服务老师010-89294390,收到报名表后发送培训地点、乘车路线等相关事宜,报名后请将相关费用汇至指定帐号(发票在开班后领取)。
主办单位
中企清大教育集团
温馨提醒
发票开具项目为服务费、咨询费、会议费、会务费
如有其他项目开具要求可咨询课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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