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支持“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例: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09民特19号
申请人:杭州市萧山区悍马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杭州悍马管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杭州市萧山区悍马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悍马小贷公司)于2018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
申请人悍马小贷公司称:……,上述借款发放后,借款人葛春兴未支付过利息,借款本金也未返还。2017年12月20日,申请人悍马小贷公司向葛春兴、悍马管业公司主张权利,要求提前收回上述借款本息。之后,葛春兴、悍马管业公司未履行还本付息义务。
2018年4月20日,申请人悍马小贷公司申请对被申请人悍马管业公司的上述抵押物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悍马小贷公司要求在借款本金4000000元及以该款为基数从2017年11月29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所得之违约金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被申请人杭州悍马管业有限公司辩称:对悍马小贷公司的请求事项无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作为权利发生与变更的公示方法,法律通过不动产登记制度,使公众知悉不动产物权的发生与变动情况。 具体到本案,被申请人悍马管业公司为葛春兴向申请人悍马小贷公司借款提供担保,自愿将上述财产作为前述借款的抵押物,并依法办理了抵押权登记手续,悍马小贷公司从登记之日起依法取得上述财产的抵押权。
悍马小贷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对被申请人杭州悍马管业有限公司位于杭州市萧山区临浦镇苎萝村木汀徐198-2号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浙(2017)萧山区不动产权第0079231号、浙(2017)萧山区不动产权第0079232号项下的房屋〔不动产登记证明编号浙(2017)萧山区不动产证明第0071541号〕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杭州市萧山区悍马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在借款本金4000000元及以该款为基数从2017年11月29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所得之违约金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件申请费20915元,由杭州悍马管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