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背景
这是一门为典当行业量身定制的法律培训课程!
典当行是经营典当业务的专业机构,风险管控能力及业务创新能力是典当行的核心竞争力。近几年,受实体经济低迷的影响,典当行业出现了大量的逾期和不良,如何提升自身风控能力及逾期处置能力,是很多典当行普遍关注的问题。
另外,开展典当业务离不开法律,《民法典》中没有关于典当制度的相关规定,规范典当业务的相关规定法律位阶普遍较低,在典当纠纷中,对于同一问题,各地法院甚至同一法院的裁判观点不统一的情况非常普遍,这种情况让很多典当行无所适从。随着《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新担保制度解释》和《新公司法》等的出台和实施,典当行业面临的法律环境相对以前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对于其中的变化及司法实践中的最新裁判观点,典当行需要给与必要的关注。
为有效提高典当业务人员的业务素养,提升典当行的风险管控能力及逾期处置能力,我们特研发了本课程。在本课程中,主讲老师将结合最新形势,围绕《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新担保制度解释》的最新规定,对典当业务尤其是逾期清收中的常见法律风险点进行详细讲解并给出风控建议。
适合对象
适合典当行从业人员参加,既包括基层客户经理,也包括中层、高层管理人员。
课程收益
1、掌握典当业务的基本原理和担保的一般规则;
2、让学员更清晰的理解典当、当票、续当、赎当、绝当等概念;
3、让学员了解典当业中的一些热点、疑难法律问题并给出应对建议;
4、熟悉逾期清收的技巧、了解常见法律问题,有效提升典当行逾期清收的能力。
课程优势
1、针对性。本课程专门为典当行量身定制,围绕典当业务,聚焦典当业务中的常见法律问题进行详细解读,课程70%以上的案例均为典当行涉诉案例;
2、系统性。本课程共15大专题,内容涵盖了典当业务各个环节的常见法律问题,内容系统完整;
3、时效性。本课程内容根据《民法典》及《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等最新的法律法规拟定,并结合《民法典》实施两年多以来的最新案例进行讲解。
4、专业性。本课程主讲老师孙自通老师,为国内知名信贷担保风控专家,曾接受天津典当协会、北京典当协会、陕西典当协会、山西典当协会、山东典当协会、河北典当协会、杭州典当协会、泰安典当协会、淄博典当协会、大连地方金融协会、南充地方金融协会、阜阳地方金融协会等协会的邀请讲授典当实务课程,熟悉和了解典当行业和典当业务,主讲老师的专业素养是课程专业性的保障。
开课时间、地点
上课时间:6月26日-28日 培训时长:2.5天
报到时间:6月25日全天报到 培训地点:青岛
课程大纲
专题1:典当业务及典当法律关系
1、什么是典当?
2、典当行业立法现状
3、典当法律关系分析——典当纠纷vs借贷纠纷;
4、民法典时代关于典当的法律性质界定;
5、典当业务与典当纠纷;
6、典当行的经营范围;
7、典当与民间借贷的区别?
8、续当、赎当与绝当。
9、什么是当票,当票的法律地位?
10、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的效力及公序良俗条款的适用——合同编通则解释16条、17条解读;
11、典当行发放纯信用贷款(没有质物),典当合同是否有效?担保是否有效?
12、签订房屋抵押典当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典当关系成立吗?
13、名实不符合同的效力?——《合同编通则解释》第15条解读;
14、如何理解穿透式审判思维?
15、动产质押典当业务中,典当行未占有质押的动产(当物),相应典当合同法律效力如何?质权是否有效设立?
16、典当行超越经营范围,与客户签订动产抵押合同,相应典当合同是否有效?抵押权是否有效设立?
17、典当行与客户签订了典当合同,但未出具当票,也未按照《典当管理办法》的规定收取综合服务费,而只是约定了利息,典当关系成立吗?
18、典当贷款余额超过《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的限额,相应典当合同的效力?
19、赎当到底是权利还是义务?
专题2:典当业务中的担保
1、典当法律关系的实质(借贷+担保)
2、如何理解担保?
3、人保与物保;
4、最高额担保与一般担保;
5、抵押和质押的区别与联系?
6、典当行风控的三大底层逻辑;
7、担保方案设计的三大基本原则——有效、有用、有度
(1)有效——基础 (2)有用——目的 (3)有度——关键
8、在典当业务中,第三人为当户提供保证担保是否有效?
9、当户必须是典当财产的所有权人吗?第三人提供当物是否有效?
10、典当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范围大于主债务范围的法律效力?——《新担保制度解释》第3条解读;
11、当户自己提供房屋抵押,第三人担保人承担责任后,能否代位取得登记在典当
行名下的抵押权——新担保解释第18条解读;
12、当户自己提供的物保与第三人的担保并存,债权的实现有无顺序要求?——《民法典》第392条解读。
13、同一笔业务存在多个第三方担保时,第三方代偿后是否能否相互追偿?——《九民纪要》56条、民法典392、699、700条,《新担保制度解释》第13条解读。(15分钟)
14、第三人担保人能不能受让典当行的债权?——《新担制度解释》第14条规定解读;
专题3:典当业务之夫妻共同债务问题
1、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3、夫妻一方向典当行借款,能不能让配偶一块还?——《民法典》1064条解读。
4、夫妻双方离婚协议中对债务分担的约定,能否对抗典当行?
5、夫妻一方做借款人,另一方做保证人,是否有法律风险?
6、夫妻一方死亡,是否对夫妻共同债务产生影响?
7、夫妻一方提供保证担保,能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8、夫妻一方提供担保,另一方作为配偶在承诺函中同意担保,能否认定为夫妻均提供担保?
专题4:综合费、利息的认定标准
1、综合服务费的历史沿革;
2、综合服务费的法律性质;
3、典当行收取综合服务费和利息是否受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的限制?(LPR四倍)
4、典当行能预扣息费吗?预扣的法律后果如何?
5、综合服务费能预扣吗?如何扣能获得法院的支持?
6、典当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法律效力如何?
7、绝当后还能继续收取综合服务费和利息吗?能否按照当期内的标准继续计收综合服务费和利息;
8、绝当后,典当行与当户、担保人进行结算并签订结算协议,相应协议效力如何?
专题5:房屋典当业务之抵押物准入
1、常见的抵押物有哪些?——《民法典》395条解读;
2、法律规定不能抵押的财产有哪些?——《民法典》399条;
3、无权处分的情况下,以转让或者设定财产权利为目的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合同编通则解释》第19条第1款解读;
4、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及认定——《合同编通则解释》第19条第2款、《民法典》第311条解读;
5、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房屋,一方未经配偶同意擅自将共有房屋抵押给典当行,法律效力如何?——《民法典》311条关于善意取得规定解读;
6、抵押人将已经对外出售的房屋抵押给银行,法律效力如何?
7、抵押人伪造离婚协议、离婚证,擅自将共有房屋抵押,法律效力如何?
8、典当行如何应对房屋出租风险,已经对外出租的房屋还能抵押吗?——如何理解《民法典》第405条中的“已出租并转移占有”?
9、民法典关于带押转让的规定对房屋典当业务的影响——民法典406条解读。
10、以当户的唯一住房抵押的法律风险——唯一住房真的不能执行吗?
11、未成年人的房屋能抵押吗?——《民法典》第35条解读。
专题6:印章与合同效力
1、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2条解读;
2、盖章行为的法律效力?——《九民纪要》第41条解读;
3、如何理解看人不看章?——《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2条解读;
(1)真人假章 (2)有人无章 (3)有章无人
4、典型案例
专题7:房屋典当业务之抵押登记
1、何理解抵押权?——抵押押的是什么?
2、抵押合同的形式和内容——《民法典》第400条解读
3、登记生效VS登记对抗——《民法典》402条和403条解读。
4、顺位抵押法律问题
(1)同一财产抵押给两个以上债权人,清偿顺序分析;
(2)关于超额抵押问题;
(3)顺位抵押的常见风险点分析。
5、共同抵押法律问题
(1)连带共同抵押、按份共同抵押、按序共同抵押;
(2)同一债权,多个抵押物时登记部门的通常做法;
(3)有多个当物,担保一笔借款,典当行应该如何操作?
专题8:房屋典当业务之抵押权实现
1、实现抵押权的两个条件;
2、抵押权消灭的常见情形——《民法典》393条解读。
3、登记部门登记的抵押期限和借款期限一样长,是不是借款到期抵押也到期了?
4、典当行未按照《民法典》419条的规定在主债权诉讼内行使抵押权,抵押权是消灭还是丧失胜诉权?——新担保制度解释44条解读。
5、抵押权的行使期限是否随着主债权诉讼时效的中断而顺延?——最新案例解读;
6、典当行如何实现房屋抵押权?
(1)抵押权实现的方式——折价、拍卖、变卖;——《民法典》410条解读;
(2)约定自行拍卖、变卖的效力——新担保制度解释45条解读;
(3)普通民事诉讼程序VS实现担保物权;
(4)赋强公证的运用;
(5)哪些权利比抵押权更强大?
7、当物被被其他债权人先查封,迟迟不进行处置,如何处理?
8、拍卖变卖中的法律问题;
(1)拍卖变卖流程简介; (2)何为“保留价”,如何确定?
(3)典当行如何利用好拍卖中的降价机制? (4)对评估价有异议如何处理?
(5)流拍后如何处理?
(6)相关税费如何承担?拍卖公告中规定所有税费由竞拍方承担是否有效?
(7)拍卖前法院需不需要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未取得执行依据能申请分配吗?
(8)拍卖后,被执行人不腾退房屋怎么办?
(9)流拍后,不接受抵债,能不能请求重新启动拍卖?
9、有些典当行通过“转押”的方式处置质押车辆,法律效力如何,有何法律风险?
10、名实不符合同的效力?——《合同编通则解释》第15条解读;
11、当事人之间就同一交易订立多份合同的法律效力及后果?——《合同编通则解释》第14条解读。
专题9:保证担保中的法律问题
1、什么是保证担保?
2、保证担保的5大基本点;
3、哪些主体不能做保证人?
(1)机关法人能做保证人吗? (2)居委会、村委会能做保证人吗?
(3)学校、医院、养老院能做保证人吗?
4、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
5、关于保证期间
(1)如何理解保证期间?——《民法典》692条和693条解读。
(2)保证期间约定不明时如何处理?——《新担保制度解释》第32条解读。
(3)未及时主张权利,保证期间届满的法律后果?——《民法典》693条规定解读
6、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何时起算?什么时间中断?——《民法典》第694条;
7、典当行作为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部分保证人主张权利,效力是否及于其他保证人?——《新担保制度解释》第29条第1款解读。
8、同一债务有多个保证人,多个保证人之间能相互追偿吗?——新担保制度解释13条解读。
9、典当行作为债权人,放弃向部分保证人追索,其他保证人能不能要求免责?
10、典当行提起诉讼又撤诉的,能否视为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过权利?——《新担保制度解释》第31条。
11、保证期间届满,保证责任消灭后,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法律效力如何?——《新担保制度解释》第34条第2款解读。
12、当户破产,停止计息的效力是否及于保证人——新担保制度解释第22条解读。
专题10:动产(民品)典当业务的法律风险
1、什么是动产担保业务?
2、动产抵押和质押的区别和联系?
3、如何理解403条里所说的“善意第三人”?——《新担保制度解释》第54条
解读。
4、动产抵押在哪登记?——《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及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系统介绍。
5、动产抵押和质押竞存时如何处理?——《民法典》415条
6、车辆抵押和车辆质押,哪个更优先?
7、如何理解动产典当业务中的交付?
8、典当行能否通过直接变卖的方式实现动产质权?
9、典当行开展动产质押业务需要在中登网进行登记吗?
10、如果当物时赃物,影不影响典当合同的效力?——误收赃物与善意取得问题。
专题11: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法律风险
1、什么是应收账款?
2、哪些应收账款可以质押?——《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解读》
3、如何理解现有应收账款和将有应收账款?
4、应收账款质押一定要办理登记吗?在哪登记?未登记后果?
5、通知应收账款债务人及取得应收账款债务人确认的法律意义——《新担保制度解释》第61条解读。
6、虚假应收账款质押的责任承担——《新担保制度解释》第61条解读。
7、应收账款质押被法院认定为无效的最常见情形?
8、应收账款质押的常见交易结构
9、能否通过让应收账款的付款人(次债务人)直接将款项付给债权人的方式实现应收账款质权?
10、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常见风险汇总。
11、股权质押典当业务中的常见法律问题。
专题12:续当与借新还旧中的法律问题
1、如何理解续当的法律性质?
2、典当行能多次续当吗?续当的次数是否有限制?
3、绝当后能续当吗?绝当后续当法律效力如何?
4、约定自动续当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5、续当时将尚欠的综合服务费和利息转入本金是否有效?
6、续当是否需要重新办理抵押登记?不办理的法律后果
7、典当行与当户约定以新贷偿还旧贷,新贷担保人能不能要求免责?
8、仅典当合同借款用途约定借新还旧,是否能推定担保人对借新还旧明知?
9、在借新还旧中,典当行与当户与欸的功能不注销为旧贷设立的担保物权,约定继续为新贷提供担保的效力?——登记流用制度解析
专题13:最高额担保在典当业务中的运用
1、最高额担保和一般担保;
2、最高额抵押和普通抵押的区别?
3、如何理解最高额抵押中的最高债权额?债权最高额还是本金最高额?
4、最高额抵押的最高限额如何确定?
5、最高额抵押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能否纳入最高额抵押范围?是否需要办理变更登记?
6、债权发生时间在债权确定期间内,但到期日超过债权确定期间,是否在最高额担保的范围内。
7、最高额抵押变更登记对典当业务的意义。
8、如何理解债权余额?债权余额超过最高限额的法律后果?
9、最高额借款合同的性质——预约合同,《民法典》495条解读。
10、什么是预约合同?——《民法典》第495条解读;
11、预约合同的成立——《合同编通则解释》第6条解读;
12、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的义务的法律后果及责任承担?——《合同编通则解释》第7、8条解读;
13、预约合同和本约最本质的区别是什么?
14、综合授信合同、最高额借款合同、循环借款合同的性质认定,属于预约合同吗?
15、债权确定之日确定的是什么?
16、最高额抵押物被法院查封后典当行仍新增债权,是否属于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主观说VS客观说,《民法典》423条解读。
17、抵押物被查封后主债权产生的利息、罚息是否属于最高额抵押担保的范围?
18、典当行在债权确定期间内借新还旧,新贷款是否属于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19、典当行使用最高额保证相关法律风险——《民法典》690条、《新担保制度解释》第15、30条。
专题14:典当行如何审查公司给他人提供担保?
1、什么是法定代表人?——《民法典》第61条解读;
2、法人和法定代表人是一回事吗?
3、法定代表人人选范围扩大——新公司法第10条;
4、法定代表人辞去董事或经理职务时,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新公司法第10条;
风险提示:法定代表人变更将变的更容易;
5、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需及时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公司法》第10条解读;
6、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行为的法律后果——《公司法》第11条解读;
7、章程或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的权限限制的法律意义——《公司法》第11条解读;
8、代表与代理;
9、表见代理与表见代表;
10、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代表权的限制,从事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及后果?——《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0条第1款解读;
1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超越章程或者权力机构等对代表权的限制所从事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0条第2款解读;
13、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经决议授权,超越权限以公司名义对外提供担保的法律效力?
14、商业银行在接受公司给他人提供担保时,对相应决议是否负实质审查义务?
15、债权人明知公司决议系伪造,仍接受公司给他人提供担保,担保合同是否有效?
16、风险提示与建议。
专题15:新公司法对典当业务的影响
1、对公司名称和性质的调查与分析;
2、对公司章程的审查——有效性和连续性;
3、公司登记事项有哪些——新公司法第32条解读;
4、对公司变更事项的调查和分析——新公司法第34条解读;
5、对营业执照的调查与分析——真实性和有效性;
6、对注册资本及实缴情况的调查与分析;
(1)有限责任公司由认缴制改为限期认缴制;
(2)有限责任公司认缴出资期限限定为五年——新公司法第47、228、266条解
读;
(3)股份有限公司由认缴制改为实缴制——新公司法第98、228、266条解读;
(4)股权、债权可以作价出资——新公司法第48、98条解读;
(5)股东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新公司法第53条解读;
(6)明确出资瑕疵股东及其他股东对瑕疵出资的责任——新公司法第49、50、99条解读;
(7)明确股东失权及股东兜底义务——新公司法第52条解读;
(8)明确认缴出资无条件加速到期的条件——新公司法第54条解读;
(9)明确未缴纳出资股权、瑕疵出资股权转让情形下的出资责任——新公司法第
88条解读;
(10)新公司法背景下股权质押业务需要关注的重点。
7、对法定代表人的调查和分析
(1)法定代表人人选范围扩大——新公司法第10条;
(2)法定代表人辞去董事或经理职务时,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新公司法第10条;
风险提示:法定代表人变更将变的更容易;
(3)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需及时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公司法》第10条解读;
(4)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行为的法律后果——《公司法》第11条解读;
(5)章程或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的权限限制的法律意义——《公司法》第11条解读;
8、好股东就是好爸爸;
9、对公司治理情况的调查和分析;
(1)什么是公司治理?(2)新公司法关于公司治理规则的最新变化;
(3)公司治理调查要点。
10、对董监高、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调查分析;
(1)董监高的忠实与勤勉义务——新公司法第180条第1、2款;
(2)强化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责任——新公司法第180条第3款、192条;
(3)规范自我交易与关联交易、明确关联董事回避规则——新公司法第182条、185条;
(4)明确董监高维护公司资本充实的责任;
(5)违法分配利润的责任及后果——新公司法第211条解读;
(6)违法减资的,负有责任的董监高应对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新公司法第226条解读;
(7)何为实际控制人?——新公司法关于实际控制人的最新界定265条;
(8)金融机构如何有效识别和判断实际控制人?
(9)其他需要注意的问题。
11、了解公司的经营历程和历史沿革;
12、控股、参股企业、分公司等个数及持股比例;
13、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
(1)《新版三个办法》关于关联方与关联交易的最新规定。
(2)《新版三个办法》关于贷款集中度及信用管理的最新规定解读。
14、信用状况分析
15、其他需要注意的问题
(1)涉诉情况; (2)与本行合作情况; (3)行政处罚情况;
16、新公司法强化信息披露与信用体系建设——关于信息公示
17、法人人格否认之横向人格否认;
专题16:逾期清收、诉讼与执行中的法律问题
1、借款人经营状况出现问题,典当行能否提前收回贷款。
2、三大基础工作:权力基础分析+了解现状+分析原因;
(1)如何进行权利基础分析?——法律关系+法律效力;
(2)需要了解借款人哪些情况?(3)如何分析逾期的原因?
3、擅于利用多种渠道调查了解客户信息;
4、不良资产处置的常见方式;
5、逾期清收的7大基本原则;
6、债务重组的常见方式及法律风险——良性or恶性;
7、流动性风险OR实质性风险;
8、债务重组需要考量的因素;
9、理解这三句话,追讨成功率倍增;
10、如何寻找施压点?——在乎的+害怕的;
11、追偿中的目标;
12、催收方式的选择——诉讼OR非诉?
13、诉讼中的常见法律风险点分析;
14、常见错误诉讼理念;
15、为什么我们主张有诉必保;
16、企业常见逃废债方法及应对;
17、公司客户名称、股东、法定代表人等在授信期间发生变更,有无法律风险?
18、诉讼时效与保证期间;
19、扩大承债主体的路径;
(1)公司人格否;(2)执行未足额缴纳出资股东;(3)虚假出资股东责任;
(4)追究清算义务人责任;(5)虚假清算责任;
(6)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混同;(7)股东抽逃出资责任;
20、常见承债资产分析——钱从哪里来?
21、承债方式分析;
22、能否申请追加未足额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23、公司的清算责任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账册等丢失,清算无法进行,能否要求清算责任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4、被执行人资产无法清偿全部债务,多个债权人如何处置和分配被执行人的财产?(个人+公司)
25、能否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共同债务人,能否直接执行被执行人配偶名下财产?
26、父母以未成年子女的名义购买并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房屋,能否因父母债务被执行?
27、以物抵债法律问题——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7条、28条解读;
28、第三人代为清偿规则的适用——对清收的重大影响
(1)《民法典》第524条解读;
(2)对履行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的范围——《合同编通则解释》第30条解读;
(3)第三人行使权力的范围——包不包括债权人对担保人的权力?
(4)如何理解《合同编通则解释》第30条规定的“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5)保证人或者提供物的担保的第三人代为清偿债务,能否取得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关于清偿代位权;
(6)担保人代为履行债务取得债权后,向其他担保人主张担保权利的,应如何处理?——《合同编通则解释》第30条第3款解读;
(7)担保财产的受让人、用益物权人、合法占有人代为清偿债务,能否取得债权
人对债务人的权利?
(8)担保财产上的后顺位担保权人代债务人清偿债务,能否取得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
(9)房屋的买受人代债务人清偿债务,能否取得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
(10)债务人的近亲属代债务人清偿债务,能否取得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
29、债的保全之代位权——合同编通则解释最新规定解读;
30、债的保全之撤销权——合同编通则解释最新规定解读;
讲师介绍
孙自通老师:中企清大教育集团首席专家顾问,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拥有高级信用管理师资格,专注银行、担保等领域,年授课百余天,累计培训学员数万人,孙老师曾经接受中国银行、工商银行、邮储银行、民生银行、渤海银行、中信银行、长沙银行、达州银行、华融湘江银行、张家口银行、沧州银行、威海银行、德州银行、贵州银行、贵阳银行、湖北银行、台州银行、雅安银行、甘肃银行、日照银行、广州银行、青岛银行、泸州银行、宁夏银行、辽阳银行、贵阳农商行、上饶银行、德州农商行、中原银行、武汉农商行、中山农商行、江门农商行、洛阳农商行、德阳信用联社、湖南省联社、湘潭农商行、濮阳农商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公司、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承德审计中心、衢州市办、内蒙古自治区联社、新疆自治区联社等机构以及各省级金融协会的邀请讲授实务培训课程,授课内容深受学员好评,为国内知名信贷、担保、互联网金融等行业权威风险管控专家。
收费标准
1、费用:3980元/人(含会议费、专家费、场地费)主办方赠送上课时间三天交流午餐,住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交通费用自理。
2、内训咨询:为方便各地学员就地学习和针对性地选择培训课程,我们可根据需求提供公司内训课程服务,欢迎来电咨询培训合作事宜。
报名方式
请各单位接到此通知后,尽快确定参加本次培训班的人员,填写《报名回执表》后致电服务老师或010-89294390,收到报名表后发送培训地点、乘车路线等相关事宜,报名后请将相关费用汇至指定帐号(发票在开班后领取)。
主办单位
主办单位:中企清大教育集团